2022年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告知书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2022-10-24 18:22 发表于云南

2022年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将于11月5日至6日举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考试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健康考试、平安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须知

(一)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应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的防疫政策和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考试防疫要求,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调时整,按属地最新要求执行。近期旅居地和考点所在地不一致的考生,原则上应于考前7天到达考点所在地,为执行旅居地和考点所在地防疫规定预留充足时间,并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二)做好健康监测。10月29日起,申领“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状态,下载打印《云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承诺书》做好每日体温检测记录,每日登录云南考试健康监测系统(https://jkjc.ynzs.cn)填写和更新健康监测信息。进行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考点所在州市如有特殊疫情防控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11月3日起通过健康监测系统上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未遵守以上要求将会影响正常打印准考证和考试。

(三)做好个人防护,非必要不离开考试所在地,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轨迹、健康状况等涉疫信息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就医并报告当地社区和考区。

(四)考生应佩戴口罩进入考点,服从考点、考场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低风险地区考生进入考场前应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等考场的考生全程佩戴口罩。当地如有特殊要求,按当地防疫政策执行。

(五)进入考点时应主动配合考点进行材料查验、体温检测。如健康码、行程轨迹、核酸检测结果、体温等出现异常状况,应主动申报,服从防疫排查和考务安排。考试时突发身体不适,请及时报告并配合应急处置。有异常情况人员在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前,须全程佩戴口罩。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听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送考人员应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进入考点或在考点周围聚集。

(六)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可能影响参加考试。故意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前准备工作

(一)打印准考证。2022年10月31日起考生登录云南省成人高考报名系统(https://ck.ynz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

(二)熟悉考点。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交通路线和周边环境,考试当日考点无法满足考生停车位需求,请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出行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三、考试须知

(一)入场材料。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持有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云南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前7天内到达或途径城市名称(备注中未包含中高风险区域)、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云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承诺书》(纸质版)。考点所在州市如有特殊疫情防控要求的,须按当地要求应考。

(二)入场程序。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接受材料查验和体温检测(体温<37.3℃)、通过身份验证和安检后进入。首场考试上交《云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承诺书》。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考场。交卷离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三)携带物品。考生提前准备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记忆的录放电子设备、资料、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答题要求。考生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卡客观题部分要求用2B铅笔答题,主观题部分要求用黑色签字笔答题。使用规定以外的笔而影响评卷识别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四、诚信考试要求

考生应认真阅读《2022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见附件)》,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如不遵守相关规定,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请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名誉及前程,诚信考试。特别强调:

(一)“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考试期间,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即视为作弊,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视情节轻重停考1—3年,并记入国家《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三)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考场内除了教师监考,还有视频监控,场外有流动巡考,网上有视频巡查。考试期间,考场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进行统一回放审查,一旦发现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请广大考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公平的考试环境。祝身体健康、考试顺利!

附件:1.云南省2022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2.云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承诺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附件1  云南省2022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等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考试无关用品请存放至非考试物品摆放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记忆的录放电子设备、资料、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有带入考场请立即交出,试卷发放后一经查出将按违规处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将视为作弊,所有科目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如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内容有关问题。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离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未按规定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一、特别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不主动退离考场的,考试开始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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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获约10.06亿元资金预算用于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2022-05-06 08:5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王奕然 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下达2022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此次财政部在全国各地区下达了52.76亿元资金预算,加上提前下达的24.98亿元,目前已累计下达预算302.57亿元。云南获约10.06亿元资金预算,其中,此次下达金额为2.07亿元,提前下达金额为7.98亿元。

《通知》明确,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中央财政继续分类分档予以奖补支持。具体标准是:高水平学校(A档)每所5000万元;高水平学校(B档)每所2500万元;高水平学校(C档)每所1000万元。高水平专业群(A档)每所1000万元;高水平专业群(B档)每所700万元;高水平专业群(C档)每所400万元。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压实省以下各级财政职业教育支出责任,加大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下同)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要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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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以及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我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职业教育强省,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参与的办学格局更加优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职业教育强省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启动春季“职教高考”,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中职学生)、“文化素质+职业综合测试”(普通高中学生)等考试招生办法,职业技能和职业综合测试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50%。统筹区域内中、高职联合培养,规范五年制办学。探索高职“双高”学校与应用型本科、职业本科学校开展四年制联合培养。中职升高职比例不低于毕业生总数的60%。

(四)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统筹推进中高本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筑牢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总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在注重培养一技之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全面发展,逐步从就业教育转向职业生涯教育,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整合资源、创造条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试办本科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支持普通高校加大职业教育专业硕士、专业博士培养力度。一体化设计中高本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贯通。

(五)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开展职业体验活动。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积极推进学分银行试点,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支持职业学校参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和技能培训,一般职业学校年培训人次不低于在校生规模,技工学校、中职“双优”学校、高职“双高”学校年培训人次不低于在校生规模的2倍。

三、改革和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六)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的产教融合推进机制。根据云南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1至2个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鼓励职业学校特色发展,实施“一校一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建好3至5个特色专业,每所高等职业学校围绕产业链建好2至3个特色专业群。

(七)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依法举办或依法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推进17个职教园区(中心)建设。支持并鼓励各职业学校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一批和产业密切对接的职教集团(联盟)。鼓励职业学校间开展合作或探索合并办学,支持其做强做大。

四、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八)丰富职业学校的办学形态。把校企合作作为对职业学校的重要评价内容。鼓励职业学校在企业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职工培训基地。推动企业与公办职业学校共建共管产权清晰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产业学院、培训中心,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九)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鼓励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学校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和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探索高层次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到“十四五”末,全省开展学徒制人才培养总数占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10%左右。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五、聚焦“三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根据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及特点,探索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新方法和新举措,多渠道解决教师资源不足问题。鼓励职业学校面向企业和社会聘用技能大师(名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科院校教师等担任兼职教师,在保留其身份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可按合同获取薪酬;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认定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计入学校教师资源。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获取条件,允许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支持和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培养职业学校急需的专业教师;在国家级中职“双优”、高职“双高”学校建立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对新入职的教师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组织教师、中层管理干部、校领导参加国家级、省级有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校治理水平。“十四五”期间,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超过60%。

(十一)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积极开展各级各类实训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将“1+X”证书培训内容及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及典型案例纳入教学内容;强化教材建设和管理,鼓励按规定建设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融媒体式教材。

(十二)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思政课实效、加强课程思政建设。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聚焦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与方法。办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师生参加全国各类技能大赛。鼓励职业学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互联网+”、“智能+”等教育新形态。

(十三)改革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部分,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关规定,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教师可按国家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领取兼职报酬。职业学校教师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由成果转化完成单位按规定程序自主分配。

(十四)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参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省级职业教育标准。建立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公开制度及质量年报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开展职业教育专业综合评价和专业认证,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等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职业教育三项工程三项计划

(十五)实施职教园区“引领”工程。发挥职教园区(中心)在云南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州(市)职教园区(中心)为平台,以高职学校为引领,结对产业园区、企业、科研机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领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建设省级职业教育园区,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十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强基”工程。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发挥州(市)职教园区(中心)和高职院校的带动辐射作用,采取合并、兼并、托管、合作办学或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整合区域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统筹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和县级职业高中的发展。启动省级中职“双优”学校建设计划,建设30所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50个优质专业。

(十七)实施云岭工匠培养工程。紧扣云南发展“三个定位”,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培养培训云岭工匠人才,传承技术技能,打造云岭工匠品牌。每年培养输送15万名高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

(十八)实施高职“双高”计划。按照“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要求,聚焦云南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对接产业链打造优势专业群,重点支持建好现有3所国家级高职“双高”学校。启动实施省级高职“双高计划”,集中建设5所省级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个高水平专业群。

(十九)实施职业教育兴边富民计划。巩固职业教育助力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职教兴边富民计划。鼓励职业学校结合边疆地区产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不同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鼓励边境州(市)、县(市)职业学校主动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为强边兴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支持25个边境县(市)加强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二十)实施职业教育“国际交流”计划。打造职业教育对外合作引领区、国际产业人才供给高地。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开展与南亚东南亚、环印度洋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建职业教育联盟,建设“鲁班工坊”。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联合“走出去”企业,开展“中文+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支持职业学校面向南亚东南亚、环印度洋地区等国家招收留学生,完善留学生经费保障机制。鼓励边境县(市)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打造“留学云南”职业教育品牌。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职业教育领导体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研究职业教育,协调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省级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对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升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二十二)落实经费保障。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投入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中央和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财政资金每年不少于10亿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区域内职业学校的投入,落实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落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不低于12000元/年的拨款标准。国家高职“双高”学校按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标准拨付;探索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与专业综合评价结果挂钩,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职业教育正面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导向,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各州(市)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技术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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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疾控中心疫情防控最新提示

(2022.3.28)近期国内上海市、吉林省、山东省等多地出现区域性聚集疫情和社会面传播,全国28个省(市)有疫情,本省德宏州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红河州河口县、文山市麻栗坡县相继出现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复杂。加之,清明节到来,返乡祭扫或踏春出行人员增加,疫情输入风险极大,为切实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曲靖市疾控中心发布疫情防控提示。

一、减少出行

坚持非必要不远行,确需出行的,提前了解目的地和途经点的防疫政策并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出发前向单位、居住地社区(村)报备,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曲后及时向单位、居住地社区(村)报告,坚决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如果您是发热病人、健康码“红码、黄码、”行程码“带星号”等人员,请自觉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严禁出行。

二、严格遵守我市防疫政策

1、3月15日(含)以来高风险地区入(返)曲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请遵守我市防疫政策,在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4天(高风险地区来曲人员从离开高风险地区时间算起,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从最后接触时间算起,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按国家防控方案第八版排查解除),核酸检测实行隔日检测,首末次双采双检。

2、新冠肺炎治愈病例入(返)曲人员,市外隔离期满入(返)曲人员、国内中风险地区入(返)曲人员,足不出户居家健康监测7天,核酸检测实行隔日检测,首末次双采双检。闭环转运由目的地县级指挥部负责。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早晚各测体温一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处置。

3、其他地区入(返)曲人员。从省外、省内边境地区,省内有疫情州市低风险地区入(返)曲人员,确定返乡前书面、电话、信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报告,返乡后第一时间向村委会(社区)报备,建议抵曲24小时内主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自我健康管理7天(不聚集、不流动,做好个人防护,期满主动核酸检测一次)。

三、切实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防护

1、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责任,积极配合各地健康排查、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2、目前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预防奥密克戎变异株依然有效,请广大市民继续加强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时)、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尽快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及加强针接种。不扎堆、不聚集,文明用餐,注意咳嗽礼仪,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健康管理。

3、如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流涕、头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立即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不到小诊室治疗和自行购药处理。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倡导文明祭扫

倡导文明新风尚,提倡广大群众采取网络祭扫、居家追思等绿色祭扫方式。现场祭扫要严格按照“预约、错峰、限流”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祭扫人流密度,减少人员聚集,提倡从家庭、家族中选派代表参加现场祭扫活动。坚持从简从快,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祭扫人员测温扫码、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强化祭扫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等各项措施。

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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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示

近期,奥密克戎变异毒株在全球广泛传播。北京海淀、丰台、朝阳区报告冷链物流关联的本土病例,并外溢4省5地(截止1月25日),新疆伊犁市霍尔果斯市、黑龙江绥芬河市、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相继报告本土疫情。德尔塔与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境外航空和陆地输入叠加,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叠加,加之春节将至,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安全、健康、祥和的春节,曲靖市疾控中心发布疫情防控提示:

一、合理安排出行。倡导广大市民就地过年,严格控制前往境外、国内有本土疫情报告的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前往25个边境县(市、区)和中风险地区,尽量减少探亲访友和外出旅游,确需前往的,要密切关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查询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备。返曲后,必须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配合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和各项防控措施。

二、外来人员主动向社区报告。1月10日(含)以后有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房山区、丰台区、大兴区)、西双版纳勐腊县、新疆伊犁市霍尔果斯市、黑龙江绥芬河市旅居史的来(返)曲人员,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当天主动向社区(宾馆)和单位报告,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自觉配合落实防控规定。近14天内与报告病例有过接触史或与最新公布行程轨迹有交叉的人员、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健康码为红码的来(返)曲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所在社区(宾馆)和单位报告,并自觉配合做好14天(时间以离开当地开始计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实行隔日检测,首末次双采双检。

减少聚集活动倡导市民不串门、不组织、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家庭聚会不得超过10人。

减少网购。近期,北京等地疫情均为冷链物流或快递包装引起,倡导减少网购,特别是境外冷链食品等,若接收邮件或物品时,做好手卫生和消毒工作,减少直接接触,从事冷链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和防控管理。

、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出入公共场所严格扫码、验码。

六、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立即就近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七、积极接种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控制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主动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及加强针接种。

                           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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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发布,详情如下:一、全省教育经费情况

  2020年,全省教育经费总收入1661.97亿元,比上年1488.97亿元增加173亿元,增长11.62%。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1435.54亿元(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比上年1273.67亿元增加161.87亿元,增长12.71%。二、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情况

  (一)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教育费附加)为1156.58亿元,比上年1067.31亿元增加89.27亿元,增长8.36%。

  (二)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1. 普通高等学校为16570.48元,比上年16324.87元增加245.61元,增长1.50%。增长最快的是楚雄州,增长11.38%;最高是昆明市23744.11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11273.26元。

  2. 中等职业学校为12794.24元,比上年12608.46元增加185.78元,增长1.47%。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70.72%;最高是怒江州50040.94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8146.18元。

  3. 职业高中为14836.93元,比上年14171.50元增加665.43元,增长4.70%。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54.43%;最高是怒江州47726.33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9366.24元。

  4. 普通高中为18449.37元,比上年14514.60元增加3934.77元,增长27.11%。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132.47%;最高是迪庆州33731.25元,最低是保山市11351.47元。

  5. 普通初中为15081.79元,比上年14284.70元增加797.09元,增长5.58%。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15.41%;最高是迪庆州25873.51元,最低是曲靖市12067.49元。

  6. 普通小学为12003.17元,比上年11707.28元增加295.89元,增长2.53%。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19.01%;最高是迪庆州26940.18元,最低是保山市10668.59元。

  7. 幼儿园为7353.07元,比上年6840.86元增加512.21元,增长7.49%。增长最快的是红河州,增长35.74%;最高是迪庆州22316.21元,最低是保山市3568.04元。

  (三)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1. 普通高等学校为16083.77元,比上年15525.01元增加558.76元,增长3.60%。增长最快的是楚雄州,增长16.07%;最高是昆明市23489.70元,最低是保山市9713.12元。

  2. 中等职业学校为12308.71元,比上年11633.61元增加675.10元,增长5.80%。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48.17%;最高是怒江州49363.10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8542.47元。

  3. 职业高中为13481.03元,比上年12809.63元增加671.40元,增长5.24%。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44.88%;最高是怒江州49394.46元,最低是保山市9937.88元。

  4. 普通高中为17470.43元,比上年13339.17元增加4131.26元,增长30.97%。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133.69%;最高是怒江州35483.52元,最低是曲靖市10641.34元。

  5. 普通初中为14233.67元,比上年13870.39元增加363.28元,增长2.62%。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27.42%;最高是迪庆州25359.01元,最低是曲靖市11829.80元。

  6. 普通小学为11407.41元,比上年11214.73元增加192.68元,增长1.72%。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15.57%;最高是迪庆州25973.66元,最低是保山市9149.65元。

  7. 幼儿园为7020.30元,比上年6481.75元增加538.55元,增长8.31%。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39.73%;最高是迪庆州20350.22元,最低是保山市3343.27元。

  (四)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1. 普通高等学校为5674.55元,比上年5013.46元增加661.09元,增长13.19%。增长最快的是大理州,增长64.10%;最高是德宏州10127.04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2799.28元。

  2. 中等职业学校为4412.64元,比上年3944.35元增加468.29元,增长11.87%。增长最快的是怒江州,增长141.34%;最高是怒江州33902.97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2052.00元。

  3. 职业高中为3793.40元,比上年3444.61元增加348.79元,增长10.13%。增长最快的是楚雄州,增长58.36%;最高是怒江州13726.31元,最低是西双版纳州2465.26元。

  4. 普通高中为6560.70元,比上年2675.83元增加3884.87元,增长145.18%。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674.49%;最高是怒江州19916.49元,最低是曲靖市1495.96元。

  5. 普通初中为2641.64元,比上年2757.81元减少116.17元,下降4.21%。增长最快的是德宏州,增长38.83%;最高是怒江州4888.83元,最低是临沧市1423.82元。

  6. 普通小学为2053.26元,比上年2038.29元增加14.97元,增长0.73%。增长最快的是玉溪市,增长68.20%;最高是迪庆州4549.94元,最低是临沧市1191.34元。

  7. 幼儿园为1982.41元,比上年1734.51元增加247.90元,增长14.29%。增长最快的是昭通市,增长129.45%;最高是迪庆州6793.48元,最低是曲靖市657.58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

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

  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1156.58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974.02亿元的比例为16.58%,比上年15.77%提高了0.81个百分点。

注:公告中的2019年和2020年涉及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指标,弹性学制学生数按1/2系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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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源:“云南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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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6.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12.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13.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4.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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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南山:我国疫苗接种率年底将超八成

2021年11月25日,在广州举行的2021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钟南山院士发表了主题演讲——面对世纪疫情,网络媒体的责任与担当。他表示,目前我国新冠疫苗完成两剂接种者已达到10亿8千万,占全国人口的76.8%,到今年年底,接种率就将超过80%,为建立群体免疫打下了基础。“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新冠患者人数最少的国家,患病率为8.9/10万,只有美国的1/1678;以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死亡率为0.4/10万,是美国的1/606。而且争取了近20个月的疫情稳定期,重启经济的发展。”但是,钟南山反对疫苗接种过程中的层层加码。(来源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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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职扩招?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高职扩招呢?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是有些陌生的哈。简单的说,高职扩招是指高职院校实施扩招属于大学学历。

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大规模扩招100万人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统筹做好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及政策保障工作,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扩招工作任务而制定的法规。

2019年4月30日,《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5月8日,《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布实施。

了解了什么是高职扩招,小面了解一下什么是全日制大专学历

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行招生的学生在校学习。非全日制专科主要分为成人高等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全日制大专和非全日制大专的区别?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是指学习时间形式上的一种分类,通过国家的法定考试,然后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中进行正常的全天候的学习的一种学习方式,我们称其为全日制!这种情况下考试毕业后得到的毕业证书就是全日制专科、本科!

非全日制,就是说你中断了全日制的学习方式,然后出来参加了工作为了提升学历报考的一些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等,一般来说这样的学习时间可以自行安排,但是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就可以拿到毕业证书的称之为非全日制!一般毕业证书上也有对应的继续教育学院的标识!或者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等!

那么,社会人士(上班族)也可以报考全日制大专是真的吗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75号)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广东省教育厅今年出台了第二期高职扩招计划(2020还会继续实施的,但是需要找实力的培训机构才行,小机构据说没有这个资格嘿)。

如果单说“扩招”,其实并不算新鲜事了,每年在各大考试前后都会听到“扩招”一词。但是,专门面向社会人士开展的高职扩招,是时隔20年之后又一次开展,机会实在难得。本次高职扩招最大的重点就是不用在校脱产学习,就可以拿到全日制大专学历。这对于许多在职人士来说,实实在在地满足了他们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也可以拿全日制学历的要求。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读全日制大专:

①符合扩招四类人群

年龄18周岁-45周岁 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证

注:已被2019年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报名全日制大专。

二、录取方式

由各大招生院校自主命题及组织实施,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拟录取考生的测试总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测试满分值的40%。

注: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可免予文化素质考核,进行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三、学习形式

实行工学交替等弹性学习形式,开展“走读”教学,学生平时在岗学习,工作日晚上或者节假日在教学地点集中上课。采取适合社会人员、方便就学、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探索线上与线下混合教学和网上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改革。

四、毕业证书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高校普通专科(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就读期间同等享受国家和省级的各项资助政策。

五、就业待遇

高职扩招(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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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大专有几种类型吗?

专科最常见的5种形式:全日制、自考、函授、网教、电大。

第一全日制类:全日制属于普通高等教育一系,我们常说的大学生、大专生就是指的这些人。全日制从字面意思上面理解,就是一整天都在校学习、上课,它是遵守国家法定学习时间进行学习的,所以称之为全日制,支持全日制学习的学校则称为全日制学校。全日制的含金量最高,受社会认可程度也是最高。通常情况下,需要进入全日制学校进行学习,并且顺利毕业才能拿到全日制学历,也是最受社会认同的学历类型。说白了,就是去正规的专科学院(大部分情况),按规定时间学习、顺利毕业才能拿到,是需要通过考试的。

第二自考: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金量仅此于全日制,在一些企业里甚至比全日制还要受欢迎,社会认可程度较高。可以在地方自考办报名,考一门科目仅需要支付几十元左右的费用(通常来说,有十几科),自己学习,自己报名参加,对自控力有很大的考验,如果对自己的自控能力没有信心,也可以去一些名声较好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学习。考试时间是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科目和全日制专科的科目有相同之处,不过难度没有那么高。自考没有时间限制,就算过了十年,通过的科目也一直保留成绩。但是天下没有白掉的馅饼,报名自考的人数非常大,但全国通过率一般都在10%-30%左右,与其含金量成正比的就是它的难度。

第三是函授(成人高等教育最常见类型)。也就是成人高考,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被高校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与其同属一系的还有业余学习(夜大,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学习)和脱产学习(全日制,周一至周五全天上课),都属于成人高等教育。是国家承认学历,可以用来考公务员、研究生、资格证书、评职称等等,但在企业里承认度较低,相比自考和全日制较差一些。函授也是自学考试,考试难度较低,很多地方都有参加渠道,这里不作说明,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进行详细了解。

这里需要注意,本科院校有可能不再开设专科,只设立本科。只能通过一些专科学院获取函授证书。

第四是网教:远程教育,也可以称为网络教育。现在市面很多地方都有网络教育,鱼龙混杂、混乱不堪,网络上到处充斥着各种虚假宣传,导致网络教育的证书含金量严重下降。如果要报名网络教育考试,请直接通过政府认证的正规渠道参加招生报名、考试。网络教育的难度不是非常高,招生对象是不限年龄和之前学历的。

网教也和函授相同,现在很多本科试点学院可能取消了专科的设立,只能获取专科院校网络教育证书。

第五是电大:电大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简称,现在改名为国家开放大学,是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组建的。学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的方式进行学习,对入学者的限制很少。如果需要报名,通过正规的渠道报名就可以了,含金量是不如自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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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大专毕业可以考研吗

答案: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是可以考研。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可以参加研究生考试。

研究生考试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是可以获取学位证和学历证的,研究生的费用各个学校不一样,具体咨询想要报考的学校。

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大学数学等公共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专业课主要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部分专业通过全国联考的方式进行命题)。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模式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两种。

那么,研究生考试的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要求报名时通过学信网学历检验,没通过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请学历认证。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5、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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