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君子之国,先礼后兵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礼仪之邦,交往讲究礼尚往来,交锋讲究先礼后兵。

对中美经贸摩擦,中方始终保持极大的克制,始终抱以极大的诚意,认真精心准备谈判。即便在美方进行极限施压,宣布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后,中方仍派代表团赴美进行第十一轮高级别磋商,把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保持到最后一刻。在美方此举直接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后,中方不得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同时仍希望美方回到双边经贸磋商的正确轨道,和中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在平等相待、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谈判。

君子之国,有君子之道。正如有外国政要指出的,中国在国际上重信守诺,体现了古老的中华文明的智慧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一年来,中方推动谈判的诚意和善意有目共睹。我们重信用、守承诺,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过。遗憾的是,美方一再提高要价,几番出尔反尔,痴迷于极限施压,以为可以通过这种不讲信用、蛮横霸凌的做法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这是判错了形势、认错了对象!千万别把中国的诚意当可欺,千万别以为中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会退让妥协,千万别以为中方会拿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去做交易。中国人民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的信念高度一致、决心坚如磐石,现在的中国绝不会再做丧权辱国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自己核心利益的苦果。搞霸凌主义、极限施压那一套,除了有损美方信誉和形象,别无他用。

面对美方挑起的经贸摩擦,中方的立场始终明确:贸易战没有赢家,中国不想打,但也不怕打。中国经济和美国经济深度融合,美方加征关税,对中国人民不利,对美国人民不利,对世界人民也不利。从一开始,中方对此就有清醒的认识,始终以最大的诚意与美方磋商,做到了仁至义尽。同时,中方对最坏的结果也有预判,做好了充足的准备。中国人民从历史经验中懂得,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从最坏处准备,向最好处努力。一年来,举国上下围绕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做好各方面工作,成效正在显现,经济基本面稳中向好,我们对中国经济的承压能力、抗风险能力有足够自信,无惧美方把贸易战打下去。

中美开展经贸合作是最好的选择,但合作是有原则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方不会让步,也不可能让步。中方谈判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始终认为中美在经贸领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和广阔的合作空间,应该求同存异,合作共赢。但谈判必须有诚意,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双方的协议必须是平等、互利的。只有双方相向而行,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抱着理性、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才能让中美经贸交往更好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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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接受审查调查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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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各级共青团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开展“青春心向党·建功新时代”主题团日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大力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五四精神,不忘跟党初心,牢记青春使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矢志奋斗。
4月30日上午,学校团委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今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时刻,党中央隆重举行纪念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这对发扬五四精神,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新时代中国青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学生们一致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给人以信仰的感召,给人以方向的指引,给人以奋进的力量。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学生,要把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的学习任务,把握丰富内涵,领会精神实质,争做新时代合格中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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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将于5月6日—12日由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举办

来源:教育部

  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展示和宣传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自2015年国务院批复将每年5月第二周设为“职业教育活动周”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活动周迄今已经连续举办了四届。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周将以“迎祖国七十华诞 展职教时代风采”为主题,于5月6日至12日由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举办。

2019年活动周期间的全国性活动主要包括: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展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研讨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学习培训会、大国工匠与职教名师高端论坛等。活动周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将通过“四开放”(开放企业、开放校园、开放院所、开放赛场)、“三贴近”(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两走进”(走进社区、走进乡村)等形式,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社区群众、社会各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职业体验、文化艺术展示、发展成果展示、技能大赛、人才招聘、爱心志愿服务等活动。

活动周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将重点宣传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发展成就和职教故事。在方针政策方面,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全国教育大会“德智体美劳”的教育方针,宣讲《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新要求;在发展成就方面,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来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出的贡献,重点突出职业教育为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军民融合、传统文化传承等作出的重要贡献,充分展示职业教育在制度建设、标准开发与实施、人才培养模式、院校管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新成果。在职教故事方面,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讲述职业院校学生成长成才故事、职工求学圆梦故事、良师育人故事、大国工匠事迹、创新创业故事、精准扶贫故事、社会捐资助学故事等,突出宣传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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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印发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 ——“新时代高校思政课建设创优行动”系列举措之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好“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优行动”,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切实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近日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9—2023年)》。《规划》提出通过专题理论轮训计划、示范培训计划、项目资助计划、宣传推广计划等多种途径和措施,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努力培养造就数十名国内有广泛影响的思政课名师大家、数百名思政课教学领军人才、数万名思政课教学骨干,推动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更平衡更充分发展,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切实办好新时代高校思政课。

《规划》提出了“三项计划”切实加强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培养。一是“专题理论轮训计划”,重点开设“周末理论大讲堂”组织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专题培训,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培训,重点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专题实践研修。二是在“示范培训计划”中,既深入精准实施“骨干研修项目”“示范培训项目”“在职攻读博士项目”,又指导各地各高校积极主动开展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增加“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 思政课教师省校协作培训项目”“思政课教师校际协作项目”。三是在“项目资助计划”中,深入实施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项目、“思政课教师名师工作室”项目、“优秀中青年思政课教师择优资助”项目、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项目、“西部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

《规划》还提出两项宣传推广计划:一是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思政课示范教学展示活动,二是加强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先进经验宣传,充分发挥示范教学的引领作用,宣传推广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先进经验,为思政课教师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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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技能教育进行到底!

云南工业技师学院坐落于珠江源头,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

是一所以技工教育为主的职业类中职院校,学校高级工职业资格证等同于全日制大专文凭,是每一个初中起点热爱技术学生的理想学校。

本校师资力量雄厚,各专业任课老师不但专业知识过硬,更是做到视学生为己出,手把手教学,攻坚克难。部分老师常年带领我校学生参加市级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

在校学习人数已突破2万人,学校环境优美,不但是每个愿意学真正扎实技术学子的理想归宿,也是他们健康快乐的理想成长地,欢迎各位同学报考我校,我校将不辱使命,将技能教育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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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教育部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

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9.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0.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2.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细化高考加分的其他资格条件。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

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5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3.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4.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6.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8.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3.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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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9年4月16日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双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联合组织管理,地方(包括项目学校举办方,下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四条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2019年启动第一轮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两部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设计、审核立项、过程监管、绩效管理;

(二)规划阶段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 组建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四)审定项目遴选和考核标准;

(五)指导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管理区域绩效;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 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评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双高计划”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面向独立设置的专科高职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专科高职学校),分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两类布局。在高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国家统一要求且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双高计划”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大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条件高于专科高职学校设置标准,数字校园基础设施高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标准。

(二)学校人才培养和治理水平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对区域发展贡献度高,已取得以下工作成效:被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省级及以上优质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已制定学校章程并经省级备案,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成立校级学术委员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牵头组建实体化运行的职业教育集团,合作企业对学校支持投入力度大;成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非学历培训人日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5%;配合“走出去”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

(三)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方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高,学生就业水平高,社会支持度高。

(四)学校在以下9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不少于5项:

1.近两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2.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项目且应用效果好;

3.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且成效明显(仅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

4.有国家级重点专业(仅包括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支持的重点专业);

5.近五年学校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典型(仅包括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6.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奖励(仅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7.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仅包括“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团队、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奖);

8.建立校级竞赛制度,近五年承办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9.建立校级质量年报制度,近五年连续发布《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且未有负面行为被通报。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校近五年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未列入本省升本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兼职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三)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科研项目、专利数量多。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包括学校申报、省级推荐、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

(一)学校申报。满足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不超过2个专业群的建设方案、真实性声明、承诺书等)。

(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条件择优遴选,学校申报材料及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包括推荐院校顺序名单、真实性声明等),与推荐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两部。

(三)遴选确定。两部委托专委会依次开展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项目遴选。专委会根据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遴选标准,分别对学校和专业群评价赋分。依据学校和2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确定高水平学校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10所、B档20所、C档20所左右;依据学校和1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考虑产业布局和专业群布点,确定高水平专业群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30所、B档60所、C档60所左右。两部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地方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一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两部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根据审定意见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两部备案并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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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87%的学生在中小学接受了艺术教育

“落实全教会 奋进迎华诞”“1+1”系列发布会现场图。刘婧婷/摄

人民网苏州4月16日电(刘婧婷)教育部昨日在苏州召开“落实全教会 奋进迎华诞”“1+1”系列发布会。会上,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介绍了目前我国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

“学校美育不仅仅是吹拉弹唱,当然包括吹拉弹唱,它有更重要的综合性育人的功能。”据王登峰介绍,我国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今年4月,教育部刚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高校美育改革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是指导和推动新时代高校美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南,文件既明确了政策制度要求,也规划了改革发展路径。

美育受惠群体不断扩大。调查显示,近87%的学生在中小学接受了艺术教育,65%的学生参与了的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学习掌握了艺术技能。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连续开展13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累计投入9.54亿元,惠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千万高校学生。

美育课程建设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93.5%的省(区、市)的音乐、美术课程总量达到了国家规定9%的课时数;高中教育阶段,全国92.1%的学校能够开设6个学分的艺术类必修课程;全国75.7%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将艺术课程纳入公共基础必修课,并保证72学时;全国84.6%的高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公共艺术课程。

美育课程资源日益丰富。各地各校积极开发利用当地民族民间美育资源,丰富美育课程内容,深化美育教学改革,构架以审美和人文素养为核心的美育课程体系,在中小学增设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课程。

美育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美育教师人数由2008年的43.41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71. 7万人,十年来平均增速为5.1%。十八大以来,美育学科教师每年平均增幅达8.7%。

美育器材配置、场地设施条件大幅改善。2008至2018年,全国小学艺术器材达标率由45.6%提高到93.8%,初中由59.8%提高到95.5%,十年增长了约42个百分点。美育设施设备标准日益完善。启动《普通高中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研制,推动将高校艺术场馆建设情况纳入高校教育发展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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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年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增长近20亿,将加快立法工作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已半年。4月1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正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相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下一步将加快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吕玉刚在介绍《若干意见》落实初步情况时表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安排150亿元,2019年在此基础上提高到168.5亿元,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发改委、教育部启动实施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工程,2019年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11个省(区、市)试点,引导激励地方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幼儿园园舍建设,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此外,还加快了立法进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订《学前教育法》列为重点推进项目。教育部专门组建立法起草小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进行国际比较,开展立法专题调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

在《若干意见》出台之后,各地也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已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吉林、福建、山东、河南、陕西、重庆、贵州、西藏、宁夏、新疆和兵团等12个省份已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吉林、黑龙江、天津、甘肃等6个省(区、市)实施意见、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深改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山西、四川、江苏、辽宁等11个省(区、市)实施意见、治理工作方案已报请省政府审议。其他省份也在抓紧研究制订过程中,许多省(区、市)先行部署了摸排治理工作。

吕玉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各省(区、市)抓紧出台实施意见和治理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举措。同时,推动各地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建立信息报送系统和工作台账,推进分类进行整改,坚决扭住不放,抓紧落实。教育部还将开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攻坚行动,推动各地完善布局规划,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多渠道扩大普惠性资源。

“我们还将加快制订学前教育法,在深入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吕玉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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